2005年5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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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小偷的“官办”与“民办”
赵志疆

  5月10日早上,路过鞍山火车站的市民看到了一幕久违的场景:打击扒窃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。近10台大客车拉着100多名扒窃嫌疑人来到现场,每两名警察押着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广场上一字排开。整个公开处理大会持续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。(2005年5月11日《辽沈晚报》)
  就在同一天,两名窃贼被广州市新市镇黄边村数十个村民痛殴一番之后,剥光其衣裤示众。(2005年5月11日《信息时报》)
  这一南一北两起“窃贼示众”,一起是“官方举办”,一起是“民间自发”,但其损害小偷个人权利的性质是一样的。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深入,小偷作为一个“人”的最基本的人权越来越受到注重。特别是随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,官办的“公示小偷”大会是越来越少了,但也没有消声匿迹,鞍山市公安局此次又祭起了这个法宝。而一般群众的法律常识要逊色得多,他们所能做的无非就是上行下效、比葫芦画瓢而已。
  在黄边村的村民痛殴、公示小偷之后,有人提出村民已涉嫌侮辱罪,要追究其责任。事实上,每次民间的公示小偷行为发生,都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论断。但是在一次次“官办”的公示大会之后,为什么没有人提出同样的问题呢?倘若这样的罪名成立,则其无论对于“官办”还是“民办”都是一样的,否则又何以服众呢?如果“官办公示大会”依然存在,却想着“民办公审大会”能够就此销声匿迹,这应该是何等困难。要想彻底根治“民办公审大会”,不妨先从“官办公示大会”开刀。